(2017)陕0726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志清与王双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清,王双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清,男,生于1958年2月13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安乐河镇。被执行人王双全,男,生于1969年11月2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安乐河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9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清与被执行人王双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志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给付赔偿款44903.80元;要求王双全给付剩余赔偿款15942.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计16522.1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被执行人王双全与申请执行人赵志清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赵志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双全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