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742李小兵与阮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兵,阮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742号原告:李小兵,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阮昌权,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如皋市。原告李小兵诉被告阮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18日原告李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兵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四日书 记 员 郝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