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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742李小兵与阮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兵,阮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742号原告:李小兵,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阮昌权,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如皋市。原告李小兵诉被告阮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18日原告李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兵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四日书 记 员  郝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