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489号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陈新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国,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