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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陈迪与长沙香远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长沙香远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688号原告:陈迪,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长沙香远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98号1101006栋湖南和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廖俊云。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诉被告长沙香远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迪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迪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