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07号申请人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化工路西段。负责人阮德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雪,郑州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21号院。负责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源,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等共计99670元,于2017年8月7日前付清。二、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