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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莉莉与吴占江、赵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莉,吴占江,赵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874号原告陈莉莉,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被告吴占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依兰县晨光电厂职工,现住依兰县。被告赵玉芝,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原告陈莉莉诉被告吴占江、赵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莉莉,被告赵玉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占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莉莉诉称,被告吴占江、赵玉芝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0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2017年4月20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给付借款本息。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玉芝辩称,与被告吴占江是夫妻关系,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属实,约定月利1.5分,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但暂无还款能力,请求原告放弃利息,延期给付借款本金。被告吴占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占江、赵玉芝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0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陈莉莉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2017年4月20日还款,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给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吴占江、赵玉芝向原告陈莉莉借款100,000元,有二人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被告赵玉芝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吴占江在原告起诉后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材料,放弃了抗辩权利,故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定。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原告请求按照约定月利1.5分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占江、赵玉芝给付原告陈莉莉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吴占江、赵玉芝给付原告陈莉莉借款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及财产保全费1,132.5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冼昌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