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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508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小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黄小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508号原告: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十里营大道**号佰亿财富广场***室。法定代表人:潘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黄小旦,男,37岁,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原告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