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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富县交道镇茹子行政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冯红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村委会,冯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5号申请执行人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村委会,住所地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张强,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冯红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富县交道镇茹子行政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冯红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村委会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冯红平交回本村西安塬67亩土地使用权,并支付25亩土地承包费54000元(从199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组成合议庭,由黄凤贵担任审判长,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红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红平于2017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村委会交回了67亩土地的使用权。关于54000元的25亩土地承包费,被执行人冯红平未自动履行。本院经与被执行人冯红平谈话,其身患肝硬化,无履行能力。查询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冯红平名下有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及5000元存款。经与申请执行人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村委会谈话,被执行人冯红平名下的五菱牌车辆已年久失修,无经济价值,故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对该五菱牌面包车的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冯红平存款5000元,现4290元已被申请执行人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村委会领取���剩余710元缴纳了执行费。关于未履行的49710元,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富县交道镇西茹子行政村村委会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冯红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凤 贵审判员 王 树 理审判员 杨 海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