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交法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明义等与交口县桃红坡镇栾子头村民委员会横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交法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义等23人。被执行人交口县桃红坡镇栾子头村民委员会横罗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朝旺。本院在执行王明义等23人与交口县桃红坡镇栾子头村民委员会横罗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3)交法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内存款934800元。被执行人收到上述裁定书后,对该裁定不服,于8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其帐户采取解除冻结措施。2016年9月20日,我院作出(2016)晋1130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请求。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异议人)交口县桃红坡镇栾子头村民委员会横罗村民小组不服执异裁定,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我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3)交法执字第115-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内存款934800元;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3)交法执字第115-4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内存款934800元。2017年7月19日,我院收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交口县人民法院(2013)交法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和(2016)晋1130执异3号执行裁定。现因交口县人民法院(2013)交法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被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交口县桃红坡镇栾子头村民委员会横罗村民小组帐户内存款玖拾叁万肆仟捌佰元整(934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兴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