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蓝小龙、蓝燕辉等与吴剑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小龙,蓝燕辉,吴剑明,龙岩市莲顺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355号原告:蓝小龙,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原告:蓝燕辉,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被告:吴剑明,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漳州市南靖县。被告:龙岩市莲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雁翔路5号雁石镇政府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972822262。法定代表人:章华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华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2号(龙岩商会大厦)B幢5层502(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65682725。负责人:杨柏华,总经理。原告蓝小龙、蓝燕辉诉被告吴剑明、龙岩市莲顺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蓝小龙、蓝燕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蓝小龙、蓝燕辉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小龙、蓝燕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蓝小龙、蓝燕辉负担。审判员 王开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晓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