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芝怡申请执行黄红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芝怡,黄红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任芝怡,女,201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山任村任*组。法定代理人任志甫(系任芝怡祖父),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山任村任*组。被执行人黄红育,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山任村任*组。上列当事人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芝怡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红育给付申请执行人任芝怡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800元(2016年2月—2017年4月),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黄红育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芝怡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红育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红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任芝怡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6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