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樊建承与吉林省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承,吉林省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05号原告樊建承,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吉林省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原告樊建承与被告吉林省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建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