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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财保8号申请人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A栋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281000042073。法定代表人:江米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93号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57599106T。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南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6078098A。法定代表人:李志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0万元。担保人湖北融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全措施。审判员  吴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