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渭南高新区经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姚铁、姚小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高新区经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姚铁,姚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经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贺红利,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姚铁,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小刚,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姚铁、姚小刚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经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铁、姚小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铁、姚小刚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20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经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