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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宾诉被告胡宁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宾,胡宁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6090号原告李德宾,男,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鲁豫、贾芸铭,均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宁宁,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宾诉被告胡宁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德宾承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