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龙娟、李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娟,李家强,赖登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娟,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强,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登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上诉人龙娟因与被上诉人李家强、赖登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2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上诉人龙娟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龙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均审判员 吕海欢审判员 李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