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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国良与李玉霞、李一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良,李一鸣,李玉霞,北京我爱我家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723号原告马国良,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一鸣,女,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李玉霞,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475。法定代表人柴丽楠,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风控经理,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良诉李一鸣、李玉霞、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震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