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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正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151号移送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正平,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周正平犯抢劫罪处罚罚金及退赔被害人被抢财物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渝011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正平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周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周正平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并���制高消费。同时经“点对点”和“总对总”及“四查”,查询结果显示其名下无车辆、证券、渔船、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时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1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本院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