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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澎与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澎,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816号原告:史澎,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高贵,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关庄150号。负责人:徐新勤,该局局长。原告史澎与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史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史澎负担。审判员 姚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