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韶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韶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恢70号被执行人郭韶聪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郭韶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回民二初字第00812号,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2200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3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卯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