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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与王利安、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王某,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苏某,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948号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村丁卯桥。法定代表人:顾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60号。法定代表人:余志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某,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被告: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经七路纬一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苏某、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11元,由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习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惠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