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398号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白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昊,男,汉族,1979年4月4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现住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