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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葡萄等三人与尹治文、丁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丁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804号申请人刘葡萄,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贾水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贺娜,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贺晨,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丁翠翠,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诉被告尹治文、丁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依法免收。审 判 长  乔 瑞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人民陪审员  李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