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葡萄等三人与尹治文、丁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丁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804号申请人刘葡萄,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贾水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贺娜,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贺晨,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丁翠翠,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诉被告尹治文、丁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依法免收。审 判 长 乔 瑞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人民陪审员 李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