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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6007袁振渠与凌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渠,凌佰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007号原告:袁振渠,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佰祥,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袁振渠与被告凌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袁振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振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袁振渠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沈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