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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继辉、林和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继辉,林和添,中山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辉,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和添,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03号大东裕商务大楼1601-1604室。法定代表人:张伊尔,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法定代表人:陈镇文,总经理。上诉人陈继辉因与被上诉人林和添、中山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继辉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陈继辉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继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巧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