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品福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品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61号罪犯朱品福,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彭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成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品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未上诉。2011年、2012年、2015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朱品福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朱品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品福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品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品福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世玉审判员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