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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行赔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薛长倩诉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长倩,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赔初10号原告薛长倩,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扶余大路1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7020136614423。法定代表人于明哲,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长倩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薛长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