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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怀进与杨良保、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怀进,杨良保,胡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139-2号原告:任怀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是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良保,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胡金龙,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任怀进诉被告杨良保、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任怀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怀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怀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任怀进负担。审 判 长  胡宗正审 判 员  程 昕人民陪审员  梅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