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正明与储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明,储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042号原告:汪正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媛,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汪正明妻子。被告:储晓兵,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汪正明与被告储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正明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正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程 雨书 记 员 胡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