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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正明与储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明,储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042号原告:汪正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媛,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汪正明妻子。被告:储晓兵,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汪正明与被告储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正明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正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程 雨书 记 员 胡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