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李明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901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明,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李明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对李明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李明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周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滕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