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仇新建申请执行黄文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新建,黄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仇新建,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文魁,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新建与被执行人黄文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文魁履行案款72000元,承担诉讼费759元及执行费991元,合计73750元。本院2017年5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文魁的存款,被执行人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