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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卢满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赖发明,王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大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765152666。负责人刘桂春,行长。被执行人卢满先,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丽芹,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泰先,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发明,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禄林,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赖发明、王禄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赖发明、王禄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赖发明、王禄林未自觉履行。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赖发明、王禄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3749.52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赖发明、王禄林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卢泰先、赖发明、王禄林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泰先、赖发明、王禄林的全部工资、绩效、奖金等收入,待扣划后予以受偿。本院另于2017年7月17日从被执行人赖发明银行帐户上扣划29700元、从被执行人王禄林银行帐户上扣划30600元(扣除执行费265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卢泰先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区世纪××房产(合同编号:201300784)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禄林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区凤城镇岭××1[产权证号:201300364、201300365、201300366,使用土地权证号:永国用(2013)第A4479号、永国用(2013)第A4480号、永国用(2013)第A4481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禄林所有的闽F×××××号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本案剩余标的126105.5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2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