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饶相富与被告唐小齐、熊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相富,唐小齐,熊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202号原告:饶相富,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唐小齐,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熊伟,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饶相富与被告唐小齐、熊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饶相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相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饶相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