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煊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280号罪犯赵煊,男,生于1991年03月18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苍溪县人,现在绵阳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满日期:2027年11月2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7年07月0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系二类残犯,累计考核获得4个表扬。缴纳罚金一千五百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老病残罪犯分类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0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玉审 判 员 钟明宪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牛 仙书 记 员 侯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