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泉热水供应站、薛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泉热水供应站,薛青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特10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泉热水供应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钟公庙街道后庙村工业区。经营者:袁银松,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薛青,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泉热水供应站与被申请人薛青二倍工资争议一案,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了甬鄞劳仲案字[2017]第203号仲裁裁决。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泉热水供应站不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泉热水供应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泉热水供应站撤回申请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泉热水供应站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梅亚琴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玲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