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6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