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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6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