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玉明与被执行人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明,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闫玉明,男,1961年6月19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64年12月20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申请执行人闫玉明与被执行人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晋0725民初8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执行人闫玉明诉讼保全担保人张爱花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闫玉明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6)晋0725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张爱花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爱花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