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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任清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任清占,徐长磊,刘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530号申请人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巨野县营里镇营西村。机构代码:06198608-8。被执行人任清占,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徐长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广银,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4民初120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任清占、徐长磊、刘广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念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