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隋书丰申请执行马长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书丰,马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隋书丰,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马长龙,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书丰与被执行人马长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长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635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