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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竹与黄丹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黄丹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828号原告:陈竹,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姚欣怡,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丹凤,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竹与被告黄丹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