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侯进胜、万安等与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进胜,万安,戚治家,喻珠,苏松香,苏忠,周波,黄振起,苏秀田,侯进会,高庆柱,裴建奎,胡德明,苏全灵,胡亚,胡德敏,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侯进胜,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万安,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戚治家,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喻珠,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苏松香,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苏忠,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周波,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黄振起,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苏秀田,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侯进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高庆柱,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裴建奎,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宿县,申请执行人:胡德明,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苏全灵,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胡亚,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胡德敏,男,1970年9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表人:侯进胜、万安,系该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工业园区楚都新城C幢10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1-3)。法定代表人:李成财,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侯进胜等16申请执行人与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9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传票,限期履行义务,但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确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财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表示认可,本院已将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迟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