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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南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春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春燕,左彩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793号原告:河南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单元20层2002。法定代表人:凡伟超,总经理。被告: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二十里铺(二十里铺小学东侧500米)。法定代表人:左玉霞,经理。被告:王春燕,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左彩霞,女,成年,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春燕、左彩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代蔚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