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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焕明与常州嘉保利金属材料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明,常州嘉保利金属材料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李焕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生,住址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嘉保利金属材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管洪山,该公司董事长。李焕明与常州嘉保利金属材料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裁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王碧野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