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波与张中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张中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791号原告:马波,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军伟,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文,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马波与被告张中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中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波撤回对张中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为364元,由原告马波负担。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