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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大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大纲。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大纲在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桂林银行普陀路支行门口附近,穿戴雨衣遮挡,使用液压钳、螺丝刀、剪刀等工具盗窃被害人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马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45元),后将车藏匿其租住地。案发后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李大纲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拘役4-5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大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