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怀化市分行诉被告经济某材料经营部、谢某、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怀化市分行,谢某,郑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3828号申请人中国某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法定代表人胡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苗族,系中国某怀化市分行员工,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侗族,系中国某怀化市分行员工,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人谢某,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郑某,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原告中国某怀化市分行诉被告经济某材料经营部、谢某、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某怀化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某购买的由怀化市XX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都景苑项目18-02E房、24-02A房、21-01B房、21-04E房、郑某购买的由怀化市XX有限公司开发的辰昱财富综合楼项目1栋1523房进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怀化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某名下的金都景苑项目18-02E房(合同编号:2011000818-02E)、24-02A房(合同编号:2011000824-02A)、21-01B房(合同编号:2011000821-01B)、21-04E房(合同编号:2011000821-04E);二、查封被申请人郑某名下的辰昱财富综合楼项目1栋1523号房屋(合同编号:201101171523)。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某人民陪审员 陈某人民陪审员 武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