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宝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李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系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李宝峰,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职工。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宝峰支付令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22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宝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宝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宝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宝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李宝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