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成凑、李丽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成凑,李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753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紫新路57号紫阳商住楼(紫阳新城)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77002043T。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姚芳彬,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凑,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丽霞,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1.5元,由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