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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麻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