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守城与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城,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562号原告:赵守城,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廖天舒,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法定代表人:高长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守城诉被告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置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守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廖天舒,被告中海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守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海置业公司向赵守城补发双倍工资94226元(8566.7元/月×11月);2.判令中海置业公司向赵守城支付赔偿金145846.4元(8579.2元/月×8.5月×2)。事实与理由:《裁定书》认定赵守城主张的补发双倍工资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中海置业公司是在2016年6月13日口头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的有效期限应当自2016年6月14日起算。退一步来说,即使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应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赵守城是在2016年6月13日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向律师咨询才得知权利被侵害,故赵守城要求补发双倍工资并未超出时效限制。仲裁委认为赵守城自2016年5月满60周岁,已达到国家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明显不当。2016年5月赵守城已满60周岁,中海置业公司并未与赵守城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自动放弃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赵守城继续上班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且退一步说来,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国家应当提供这种保障。本案中中海置业公司未为赵守城投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明显存在过错,在赵守城满60周岁时双方合同终止,中海置业公司亦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中海置业公司辩称��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赵守城以其与中海置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海置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已超出诉讼时效。另,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赵守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赵守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岚劳人仲决字[2017]1号裁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海置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海置业公司当庭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双方已签订年限为8年的劳动合同,中海置业公司辞退赵守城时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赵守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合同骑缝章不完整存在被拆卸重新组装痕迹,中海置业公司又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予以核对,为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可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2月起,赵守城到中海置业公司上班,月工资5700元到9100元不等,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2016年6月13日中海置业公司以赵守城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补偿赵守城一个月的工资8500元,赵守城亦移交其所保管的材料。后赵守城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中海置业公司补发双倍工资94226元并支付赔偿金145846.4元。2017年1月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岚劳人仲决字[2017]1号裁决书,对赵守城提出的中海置业公司补发双倍工资94226元及赔偿金145846.4元主张不予支持。赵守城不服上述裁决,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赵守城于1996年1月起在古田社会养��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社保,至2016年5月(即赵守城年满60周岁为止)已连续缴纳满20年。本院认为,赵守城主张双方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中海置业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中海置业公司抗辩认为双方签订了期限为8年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原件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赵守城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双方对签订合同的期限产生争议,赵守城未能就其主张的双方仅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由赵守城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为此,对赵守城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赵守城于2016年5月4日年满60周岁,其已连续缴纳社保满20年,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海置业公司有权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岚劳人仲决字[2017]1号裁决书并无不当,赵守城主张中海置业公司支付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赵守城支付双倍工资94226元及赔偿金145846.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守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巧萍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人民陪审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PAGE